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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专家达到离退休年龄可进行延聘

更新时间:2018-01-08 13:33:45点击次数:2298次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下发。根据《通知》,为更好地发挥高级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我省高级专家达到离退休年龄可进行延聘。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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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与同级其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申请延聘须符合六类条件之一

  据了解,高级专家延聘的范围为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且符合延聘条件要求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凡在延聘范围内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后 ,经批准可以办理延聘。

  申请延聘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科建设和业务工作需要的博士研 究生导师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国家部(委)、省重大科技项目尚未完成的。

  (四)边缘学科、新兴学科、新建学科和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退休后对学科、专业带来重大影响的。

  (五)技术力量薄弱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将给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带来损失的。

  (六)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或国家、我省名中医。

  具有副高级专技职务专家延聘不超 65 周岁

  拟申请延聘专家必须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上次延聘期限截止)之前 1 个月申报。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延聘。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延聘年龄***长不超过 65 周岁 ;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延聘年龄***长不超过 70 周岁。每次延聘时间一般***长不超过 3 年,期满可再次申请延聘。

  对两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 千人计 划 ” 入选者、国家 “ 万人计划 ” 入选者、国务院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以及其它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同行业公认的高级专家延聘,可根据实际需要突破单次延聘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即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上述高级专家可一次性延聘到 65 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上述高级专家可一次性延聘至 7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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